博大证券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及关联公司(「本集团」)之个人资料私隐政策
客户在申请开立或办理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或要求本集团或其成员提供金融投资服务及/或其他服务给客户及/或其他人士等各种不同事宜时(全部或其任何事项称为「该服务」),须要不时向本集团的成员提供资料。若客户未能向本集团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无法开立或延续该服务。
本集团的成员可能会将所收集的客户的有关资料用于下列用途(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 处理户口及/或该服务的申请;
- 为客户提供服务及信贷便利之日常运作;
- 进行信贷审查、配对程序、资料核实、尽职审查、风险管理;
- 内部资料处理、准备内部分析及其他报告;
- 设立及维持本集团的信贷和风险准则及信用检查;
-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审查及追讨欠债;
-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 为客户设计金融投资服务或有关产品;
- 促销以下(i)段所述的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
- 确定本集团对客户或客户对本集团的债务;
- 向客户及为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根据本集团须遵守的法律及/或监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及
- 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用途。
除特别声明外,本集团会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把客户的有关资料保密,除了内部用途外,本集团可能会把有关资料提供给以下人士(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受让人」):
- 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向本集团提供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电脑、金融投资、执行交易服务或现金、付款、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 任何与客户已有或建议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客户欠账时,将该等资料提供给予收数公司;
- 任何本集团的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本集团对客户权利的受让人;
- 本集团必须符合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法庭指令或监管条例或规则的要求下:任何交易所、实体、代理人、监管或政府机构。通常在此情况下,本集团须要遵守保密责任而将不能通知客户或在征求客户的同意后才向上述人人士披露有关资料;及
- 本集团、其控股公司及关联公司;
- 第三者财务机构、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 第三者奖赏、年资、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供应商;
- 本集团之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
- 为达至促销以下(i)段所述的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项而被本公司雇用之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寄件中心、电讯公司、数据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 。
- 获法例或规例(不论是否法定机关) 授权的任何人等(包括但不只限于任何监管机关、税务、执法机关)。
( i )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本集团拟把客户资料给本集团的任何成员用于直接促销,而本集团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客户不反对之表示)。就此,客户应注意以下各点:
- 本集团可能把本集团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标的:
- 投资或金融服务/产品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 奖赏、年资、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 本集团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
- 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可能提供受让人,包括:
- 本集团的任何成员;
- 第三者财务机构、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 第三者奖赏、年资、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供应商;
- 本集团之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
- 除由本集团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以外,本集团亦拟将以上(i)(1)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i)(3)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标的中使用,而本集团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本集团可能因如以上(i)(4)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本集团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集团会于以上(i)(4)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本集团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以以书面通知本集团行使其选择权拒絶参与促销。
在若干情况下客户可能透过电子途径(例如互联网或话音录音系统)向本集团提供个人资料。尽管本集团已竭尽所能以确保其系统的保安及可靠性,基于电讯 传送可能出现多种不可预计的情况,电子通讯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响。故此,客户在利用电子媒介传送个人资料时应倍加留意,并认定自愿接受该风险。
在符合该条例及按该条例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之条款情况下,任何个人有权:
- 查核本集团是否持有有关客户的资料及查阅有关的资料;
- 要求本集团更正有关客户之任何错误资料;
- 查悉本集团对处理资料的政策与实务及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
-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那些资料是会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例行披露的,以及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要求;及
- 对于本集团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户口资料(包括任何户口还款资料),于欠账全数清还并终止户口时,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5年内没有实质性欠账(以本集团决定为准)的情况下,指示本集团要求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其信贷资料库内删除任何有关该等已终止信贷的资料。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本集团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的费用。
本集团可对本私隐政策不时作出更改、修订或补充,并对以上所有内容有绝对解释权。
如欲拒绝使用及/或提供和转让阁下的个人资料作直销业务推广用途,应于适当表格内列明或向以下人士提出书面要求或致电我们,如欲查询资料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实务或资料种类等,请与本集团联络:
博大证券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9楼4911-12室
电话: (852) 2157-5400
本声明一概不会限制资料当事人在该条例下可享有的权利。
注意:中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重要事项:
阁下进入本网站及其任何网页或签署本集团相关的业务推广表格/档时,即已同意上述条款。